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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工会会费还交吗?(这都可以?)北京工会会费,北京工会会费个人缴纳标准2023,大云礼品代发,北京工会会费型和公益型,
这是一个小问题,工会经费涉及金额又不多,很容易忽略,但从合规管理角度,该问题还是蛮有意思的话题。回答该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工会经费是什么,工会会员会费缴纳的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工会会费以及工会经费来源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工会法》第42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第2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七)其他收入。”
为此,工会会费是工会会员向工会缴纳的会费,是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
二、成为工会会员是缴纳工会会费的前提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满足上述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由本人向企业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批准后,就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条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即加入工会成为会员的,工会还将发给会员证。
为此,若员工属于工会会员,缴纳工会会费是工会会员的义务。
三、工会会员会费的缴纳标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其中,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交纳会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会会员目前仍暂按全国总工会1978年颁发的《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即工会会费的缴纳标准为每月工资收入的0.5%,需要注意的是,津贴、奖金等收入均不计算缴纳会费,另外,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后的缴费基数也进行了明确。
四、工会会费用人单位是否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法律法规以及工会并未对工会会员会费是否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作出规定,为此,从工会与用人单位独立性角度看,用人单位并不当然享有工会会员会费的代扣代缴义务。我们查询了相关案例,实践中不少单位对于工会会费均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如(2015)亭民初字第2700号案件、(2017)京0102民初28190号案件、(2013)一中民终字第13845号案件、(2015)朝民初字第55170号等案件中均体现出用人单位直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工会会费),但是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5民终228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毕节某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以“代存工资”名义扣了2146.7元应返还。同理,若韩正国是工会会员,其缴纳工会会费的义务是将会费缴纳给工会,而不是由用人单位直接从韩正国的工资中扣,故以工会会费名义扣18元应返还。
成都市(2017)川01民终792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邓道亮否认申请加入工会,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邓道亮自愿申请加入工会,也未出具关于公司工会批准该员工成为工会会员的材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未经正当程序发展工会会员而直接扣取该员工工会会费的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将该部分扣取的费用退还给员工。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发现,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代扣工会会费发生争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要求返还的,用人单位存在被判令返还的风险。同时,即使公司成立工会,员工也不当然是工会会员,用人单位如果代扣代缴的,也应当至少证明员工属于工会会员。
五、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领取产假津贴是否属于工资收入
我们在总括性说明该问题后回归正题,聚焦到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会会员会费,则首先需要确定产假津贴是否属于工资收入。
1.产假津贴是否属于工资收入
关于产假津贴是否属于工资收入,各地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裁判观点如下:
地区
法律规定或相关判例
全国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北京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三、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广东省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辽宁省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失的,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用:(一) 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南京市
(2019)苏0104民初11915号案件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生育津贴系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系女职工应享有的法定权利,但其不一定就等于女职工应当依法获得的足额工资。”且本案二审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
类似的如(2014)宁民终字第5052号、(2017)苏01民终6737号其中法院都阐明“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成都市
(2017)川0191民初355号案件中,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规定可见,社保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即生育津贴是社保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用于发放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同样的在(2019)川0191民初6169号案件中,法院持类似观点。
通过上述整理我们发现,主流观点认为产假津贴实际属于工资收入。
2.关于产假期间是否应当缴纳工会会费
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的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该规定并未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以不交会费。”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其工资。双方均确认秦志红每月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6000元+职务补贴3500元+月度奖金3916.67元,共计13416.67元,故秦志红产假期间应发工资为13416.67元×7个月=93916.69元。2015年4月14日至10月31日的产假休假期间,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秦志红实际发放的工资48432.19元,另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期间为秦志红代扣代缴的公积金个人月缴、养老社保个人应缴、医疗社保个人应缴、失业社保个人应缴、应缴税金、工会费共计为24706元,该部分款项也应由秦志红承担。即法院认为产假期间的工会会费应由女职工承担。
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2民初938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发放生育津贴时扣除被告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和工会会费合法合理,并无不当。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存在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生育津贴时扣除工会会费部分并无不当,即员工休产假期间的工会会费仍应由其个人承担。
3.关于工会会费的缴纳标准
依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民终177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工会会费收取情况属于企业自主管理及职工年度效益薪资发放方式、办法的自主管理模式。故在具体的工会会费缴纳标准方面,可先参照各基层工会组织的意见。在无意见的情况下,笔者倾向性的认为,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其实际上就是产假工资,另各地基本均出台了相应规定,要求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如《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故笔者倾向性的认为,产假期间交纳工会会费的,交纳标准参照休假前的标准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六、用人单位代为扣缴工会会费的合规建议
依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定用人单位代扣工会会费是否违法时,往
往从职工是否申请加入工会、工会是否批准员工成为工会会员、工会会费扣款是否为员工所知晓,所扣款项是否用于交纳工会会费等方面进行考察。故笔者对用人单位代为扣缴工会会费提出如下建议:
1. 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工会会费应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故实践中可以有多种缴纳方式,如基层工会定期通知工会会员统一缴纳、基层工会自己制定相关缴纳规则、劳动者定期向基层工会主动缴纳等,故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其他缴纳方式,由员工与基层工会组织直接对接,避免产生争议;
2. 如确需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首先,用人单位应留存职工加入工会并成为会员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加入工会时提出的书面申请、《工会会员登记表》、会员证等,其次,应确保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工会会费已由员工知晓并同意,并注意留存书面证据;
3.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建立工会的过程中,应尽量规范化管理,单独开立经费账户,并及时将扣缴的会费存入专用账户中,避免存入一般账户与公司财产混同,导致法院不予认定扣缴部分属于工会会费。